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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加强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以下统称“直属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防汛、抢险、救灾的;

  (三)项目需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五条 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 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委托招标,并应委托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格等级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直属单位,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直属单位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项目招标方案;在招标工作实施前应当上报《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备案表》(附件1)。实施过程中方案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直属单位应按照经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直属单位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情况及技术要求等材料。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

  第十条 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招标》杂志和中国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直属单位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采购内容、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费用和时间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从有关行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认真完成评标报告,提出明确中标人选或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网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他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直属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单位名称;

  (二)中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三)中标内容;

  (四)中标金额;

  (五)中标后签约期限;

  (六)招标机构名称及签发时间;

  (七)其他需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附件2)。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应将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归档,并根据各类型项目的文档管理期限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异议,招标人应认真调查,并及时向异议方回复。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该单位申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者间接,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承担具体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备案表
             2.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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